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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快看!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给你整理出史上最全的税收优惠

时间:2018-08-28 08:09来源:泰安新闻网 点击:

 

  

  8月20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召开,明确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抓紧解决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这两个问题是融资难融资贵和企业税负高。8月26日中午11点到12点,山东人民广播电台《周末说法》节目邀请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各位税务师专家走进直播间,详解国家大力扶持小微企业背景下,税务如何服务小微企业。51听客户端 闪电新闻客户端 蜻蜓 喜马拉雅山东手机台 山东网络广播电视台海看 同步直播 搜狐 优酷 腾讯视频精彩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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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山东人民广播电台首席记者 王见

  嘉宾: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王龙飞 赵敏 高盼 陈晓磊

 

  

  王龙飞,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山东公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民革党员,泰安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兼会计师分会会长。

  他有20年财税从业经验

  经常为企业提供税务咨询

  擅长营改增业务、房地产、建筑业税务筹划、企业税务管理、纳税审查业务

  他主张税务管理与企业管理的无缝衔接

  将税务管理全程化、全面化、标准化

  他所在的泰安市很多小微企业都得益于他的税务咨询和筹划

  他也乐于为中小企业管理付出自己的专业知识积累

  中小微企业的难题——融资难 税负重

  主持人:中小企业的重要性可以用“五六七八九”来概括,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足见其对中国经济乃至国计民生的重要性。不过,当下中小企业景气度似乎不及预期。经济学家认为,欲解决当前困境,无疑需要从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入手,税负与融资是目前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税务专家怎么看?

  王龙飞:我是这样看,很多大企业就是小微企业发展而来的,目前的中小微企业解决了一大批人的就业问题,而且新业态,新的经济、商业模式,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但我跟企业接触很多,也常常听到企业的这种呼声——融资难,国家对于这个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银行和金融机构有一些优惠,比如说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微企业贷款,免征利息税,这就鼓励了给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跟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给予税收优惠,这是给小微企业的最大的支持。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但是怎么理解?怎么操作,小微企业自身,他们跟不上节奏。

  辩证看待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主持人:过去几年,政府一直力推减税降费,过去5年累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超过3万亿元,日前国家发改委表示今年将大力降低实体经济成本,预计全年降成本1.1万亿以上。不过如此规模的减负,受益者主要是财务等十分规范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税收征管加强的对冲,减负感受不甚明显,这从今年前七个月全国税收收入增长14%,远高于GDP增幅可见一斑。——是不是这样?

  王龙飞:我们服务的企业,减税降费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全国税收增长了14%,幅度不小,但是你要辩证的看。中小微企业每天都在不断出生、生长、发展,整体纳税基数扩大了,税收增长了,而不是税负优惠没享受到。

  王龙飞:中小微企业很需要税务指导

  王龙飞:企业对于税务的需求是越来越强烈,越来越多的企业老板能认识到税务管理对他们企业的重要性,征收征管方式的管理有哪些变化?但是多数小微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没有能力建立自己的财务和税务规范,甚至财务人员都没有专职的,都是找一些中介代理记账的人员来进行税务代理申报。我们看他们账目的时候,只是申报了,平时的账务基本上就没有怎么做,税务局要稽查的时候,什么账都没有,非常大的一个漏洞,我们都无从补起——这种情况非常多。他对于税务的需求更迫切,但是遗憾,有的时候企业的这种已经造成的过错,税务师介入的时候,往往是不可挽回的——好多账务处理成一开始就是错,已经申报过了,怎么补救?其实早期介入税务服务,是可以避免的。

  一个企业租了一个商场很大的地方,再分租出去,但是出租方签订合同没有约定房产税该谁缴纳,最后下游租户翻脸就翻脸走人,他想当然认为房产所有人改交,人家就是不认可,就开不了发票,双方僵持了好长时间,最后还是他来承担这一块,把租金提高,麻烦很多。一开始如果她要是咨询了税务师的话,就不会造成后来的这些麻烦事。

 

  

  陈晓磊,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部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从事多年财务审计工作,擅长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

  是否设立分公司?问问税务师

  主持人:有个公司准备在临沂设立新公司,项目非常好,利润非常高,他想设立分公司呢,还是设个子公司?

  陈晓磊: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事关企业长远规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造成盈亏不能相抵、会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反之亦然。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因此,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要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

  如果咨询税务师,我们会根据这个企业的发展状况、未来的发展前景,统一整给他制定一个资产重组方案,告诉他到底是子公司合适,还是分开一个分公司合适。

 

  

  赵敏,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部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十余年财税咨询工作经验,业务知识全面,实践经验丰富,擅长纳税审查、税务筹划等业务,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税务顾问。

  赵敏:很多企业未享受优惠税率,糊里糊涂缴税

  每天我都能接受很多来自企业的咨询,问的问题五花八门,有的连基础财税知识都没有;更多的企业是受到税务稽查了,无法解释一个项目了,希望我们去救急。但往往,我们这时候不是不想救,而是救不了。企业的理念需要好好改改。

  我在看一个顾问单位账目的时候,发现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多余的库存的,这样他就可以减除纳税所得额,但是在会计上,他按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支付计提的折旧,然后在税法上,固定资产减值是可以提了折旧置换。可惜企业没有注意到这一块,我不看帐没人发现,就一直就这样。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说,税务师要与企业管理无缝链接,尽早介入。

 

  

  高盼,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培训部经理,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兼职讲师,曾在税务局12366咨询热线工作多年,熟悉企业纳税申报流程。

  高盼:这种情况下分别计税

  比如物业公司,开了个超市,这个季度物业服务销售额是8万元,小超市销售商品7万元,加起来一块15万元,已经超过了9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样按照正常计税,15万3个点的增值税,他交税4500元,实际上,他是可以分别核算的——物业收入8万元在9万元之下,超市收入8万元也在9万元之下,都是可以享受优惠的,免征所得税——他这个季度可以一分钱也不交——这是国家给小微企业的优惠。

  来自山东公正税务师事务所——

  史上最全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和催生经济发展新动力,促进就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不断加大优惠力度,具体有:

  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到500万元

  3、月收入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

  4、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弥补亏损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5、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工资薪金的8%

  6、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一、什么是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是同一个概念吗?

  (一)“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判定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

  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

  例如: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财税[2018]77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很显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标准上,不是同一个概念。同时,它们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有区别的。

  实例

  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从业人数超300人,但实际上,公司员工不超过10人,其他都是派遣出去的劳务人员,像这样的企业情况,其从业人员应该填300人,还是10人呢,如果填300人,企业明显超过小微标准,不能享受小微优惠了。如果填10人,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优惠,但是企业担心违规,产生税收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劳务派遣用工,应算在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数之内,而不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所以,该公司应该放心的填从业人员10人,按规定享受小微优惠,不违规。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13]52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范围扩大历程

  一、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

  二、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3万元以下(财税〔2011〕4号)

  三、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

  四、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

  五、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

  六、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30万元以下(财税〔2015〕99号)

  七、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50万元以下(财税[2017]43号)

  八、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100万元以下(财税[2018]77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也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下同)的,均可以享受财税〔2018〕77号文件规定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企业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申报情况判别。

  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根据减半征税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或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六、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第一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即时享受的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小型微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如果同时满足《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文件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标准的,其年度“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优惠。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法定税率为25%,现行小微企业执行的所得税征税率为10%,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的征税率15%,小微企业执行的征税率比高新技术企业还低5%。

  实例

  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专用设备制造业,2015年度汇缴,其利润总额71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2928万元。2015年度,其雇佣残疾职工,支付残疾职工工资6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企业享受加计扣除63万元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万元,又享受小微企业税率减免,应缴纳所得税0.8万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2万元。

  解读

  有企业担忧如果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了?其实,享受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不影响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享受。因为,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是税基类优惠,企业享受,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小微优惠,是税率优惠,减少的是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这两种优惠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只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备案就可以了。

  (五)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年度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7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013年8月1日起 不超过2万元 (财税[2013]52号)

  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2014〕71号)

  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2015〕96号)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超3万元(按季9万)(财税〔2017〕76号)

  两类销售额应当分别核算

  必须分别核算销售原增值税项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以及销售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其中,销售服务包括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上述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分别核算原增值税项目和营改增项目的,则只能将所有经营项目取得的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季度(月)销售额。

  例1:小规模纳税人闻涛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4季度取得营改增后的服务销售额8万元,取得销售货物和修理劳务的销售额7万元。

  解析:因其4季度营改增项目的应税服务销售额为8万;原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为7万元,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分别均未超过9万元的标准,因此,甲公司取得的上述收入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例2:小规模纳税人闻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季度取得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取得销售货物的销售额5万元。

  解析:该公司1季度物业服务销售额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建筑服务)销售额6万元,虽说这两项服务的销售额各自均没有超过9万元的季度免税标准上限,但物业服务和建筑服务均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因其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合计超过了9万元,所以取得的营改增项目销售额14万元(物业管理服务8万元,为业主提供装修服务6万元)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是,其1季度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为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兼有的原增值税业务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注意将原增值税业务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与本次营改增后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当这两类业务的月销售额均不超过,或者其中一类超过但另一类没有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可分别就没有超过标准的销售额,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兼营原增值税业务(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业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将两类业务的销售额合并计算后来判别,而是分别予以判别;其营改增项目销售服务的销售额不与同期的原增值税项目合并计算。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兼营两类业务的纳税人,在其中任意一类业务的月销售额等于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时,该纳税人享受免税的月销售额标准提升到了6万元(按季纳税18万元)。

  必须以全额作为判断标准

  营改增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迄今为止,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销售额另作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主要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的金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征税规定。

  可见,差额征税项目会涉及到两种销售额,一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二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那么,对于上述此类差额征税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究竟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还是以“减去(扣除)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来确定本企业是否符合“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税标准呢?

  例3:小规模纳税人闻涛装饰服务公司提供装饰服务,2018年2季度取得价款60万元,同时支付分包款52万元,应以取得的价款60万元扣除支付的分包款52万元后的余额8万元为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如果以差额前的60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不能免税;如果以计缴增值税的差额8万元作为销售额与免税标准9万元比较,就可以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该公司不能享受免税的政策。

  提示:从事允许以相关成本费用扣减销售额的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判断当期(季度、月)销售额是否未超过免税标准时,应当特别注意: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按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含)免征增值税政策。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税〔2018〕3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五、其他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8]51号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财税[2018]54号

  3、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77号

  4、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7]77号

  5、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长期有效)财税[2016]12号

  6、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7]18号

  7、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银发〔2018〕162号

  8、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8]39号

  9、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 )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25号

  

  王龙飞:以上列举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可以好好研读,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主持人: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底层力量,在促进创业创新、稳定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减税措施持续加码,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就从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一路提高到100万元。作为国务院深化增值税改革三项措施之一,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自今年5月1日起,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些政策的相继落地,激发了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积极性,而专业税务师的税务咨询和筹划,正是小微企业最需要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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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正税务师,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构建桥梁!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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