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杨永霜)记者从泰安市房产管理局获悉,根据《泰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泰政发[2010]6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13]17号),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具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23970元,家庭财产低于191760元,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2)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人员标准:具有泰山区、岱岳区、泰安高新区和泰山景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年满18周岁,且在市区有固定工作,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23970元,家庭财产低于191760元,无住房;(3)外来务工人员标准为:具有泰安市市区《居住证》,人均年实际收入低于23970元,家庭财产低于191760元,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三年以上并与就业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在本市区无住房。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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