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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业务有关政策调整

时间:2017-02-08 10:02来源:泰安新闻网 点击:

  近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提取业务有关政策调整,月还款额比例降为不超过家庭收入50%,职工可提取公积金的范围由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缩减至职工本人及配偶。

  贷款业务调整如下

  可申请贷款的住房套内面积限定为不超过144㎡。

  贷款月还款额(含商贷)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由不超过60%降为不超过50%。

  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用于抵押物的二手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是现房的,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成交总价格的70%。

  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售房单位(或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缩短贷款认定时效。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由原2年内降至1年内有效;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完税证约定的合同成立日期之日起,由原1年降至6个月内有效。新申报的按揭贷款准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申请办理:按照贷款额的5%缴存阶段性保证金;必须办理预抵押登记。

  提取业务调整如下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外地购房)的,凭一年内(原三年内)的有效购房凭证(包括房管部门备案的网签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原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不得提取,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专项维修资金提取。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在取得有效凭证一年内(原三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新矿、肥矿分中心暂不执行调整内容。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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