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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警方公布第三批2起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时间:2024-04-23 07:03来源:未知 点击:

  为有效净化网络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新泰市公安局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泰安市公安局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专项行动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始终保持对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2起典型案例。

 

  一、张某编造传播网络谣言案

 

  2024年3月,张某为谋求流量关注,编造传播有关金融机构的网络谣言,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扰乱了网络社会环境。新泰市公安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

 

  二、陈某侮辱诽谤他人案

 

  2024年3月,陈某因个人纠纷,在工作群内,大肆侮辱谩骂他人,捏造当事人不实信息,对他人生活造成干扰,扰乱了网络社会环境。新泰市公安局依法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

 

  散布谣言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向网络谣言“say no”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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