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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岱岳分局查处3起无人机“黑飞”案

时间:2026-01-15 08:12来源:未知 点击:

  无人机飞行虽自由,合规操作是底线。近日,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对3名非法操控无人机“黑飞”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及时消除了潜在公共安全隐患。

 

  经查,董某、李某、王某在操控无人机飞行时,均未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且未经批准操作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区域内飞行,其行为已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已责令停止飞行并予以行政处罚。

 

  广大无人机爱好者,购买无人机需要实名登记、注册,应按照要求获取相关资质,管控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利用无人机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购买登记、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

 

  “黑飞”危害触目惊心,切勿忽视!危及公共安全。演唱会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无人机坠落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损毁等严重后果。干扰空域秩序。闯入管制空域会影响军民航空交通安全,对航线飞行、活动安保构成重大威胁。引发连锁风险。违规飞行,易引发设备损毁、责任纠纷等连锁问题,扩大安全隐患。

 

  岱岳分局提醒,务必遵守以下要求。飞行前必做:完成无人机实名登记,通过官方渠道核查飞行区域是否为禁飞区、管制空域,涉及大型活动周边、管制空域的需提前申请批准;飞行中严守:微型飞行高度不得超过真高50米,轻型、小型无人机飞行高度不得超过真高120米,严禁闯入人员密集场所、活动安保区域、管制空域;特殊主体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全程陪同监护,监护人需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行业规范要求:提供陪飞、航拍等无人机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取得相关资质,规范服务流程,确保飞行活动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禁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视为违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通讯员 裴琳琳)

 


(责任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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