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泰安市财政局印发“关于2017至2018年度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范围、承保机构、保险期限和保险险种等。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本年度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范围包括:参改单位核准保留的机要通讯、调研接待、实物保障、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以及事业单位车辆。 这些车辆的保险期限自今年6月25日零时起,至2018年6月24日24时止。保险有效期内,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启动,参改单位上缴封存车辆未到期商业保险费可以按比例退还国库,也可以在车辆处置时计入评估价,随车辆处置一并办理过户。 从参保车辆保险险种来看,商业险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8万/人)、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划痕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及新增“车辆损失无法找到第三方”保险。 (责任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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