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舆视点 >

法院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终身禁业”合适吗?

时间:2017-12-15 08:07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 点击:

  舆情热点

  12月1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4名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被告人进行宣判。判决生效后,4名被告人的个人信息将通过司法机关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这是江苏首次对社会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受到广泛关注。

  这项决定源于由淮阴区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关工委、教育局等9家单位共同发布的《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除非作案时不满18周岁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所有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严重刑事犯罪人员,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都将被公开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照片、年龄、性别和案由。公众可通过公检法司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查询。

  此外,4名被告人还将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根据《制度》规定,被公开信息人员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机构,如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妇科及儿科医院、儿童乐园、保安公司、物业公司、动物园等,在录用人员时应当查询司法机关网站,不得招聘相关犯罪人员。

  消息公布后引发热议。《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新京报》等都对此事进行报道和评论。不少网民也对此举表示支持,认为曝光猥亵未成年人的罪犯,可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也有网民担心,这么做是否不利于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后融入社会。

  实际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的做法在全国已有先例。2016年6月,浙江省慈溪市检察院联合当地多部门制定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首次对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公开进行探索;2017年4月,浙江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惩防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信息公开制度;8月,上海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的从业机制。

  网民观点倾向性

  希望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让施害者无处遁形(30%)

  @霜雪轻歌:应该尽快在全国推行这个制度,加大对性侵罪犯的惩治力度。

  此举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积极意义(32%)

  @动物世界都太假: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应该从重处罚,提高他们的犯罪成本。

  期待规范、细化相关标准,完善保护制度(27%)

  @李浩闯:为了防止他们出狱之后再次祸害别人,就应该公开他们的信息,而且应该建立查询系统,在从事相关职业的时候强制验证查询。

  质疑是否合理合法(25%)

  @伊桑蜀黍:出发点是好的,但过多公开他们的信息,是否不利于他们日后回归社会,从而滋生新的社会问题?

  媒体观点

  ◆ 光明网: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是司法能动性的体现

  淮安着重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对庞杂信息删繁就简,直接公示案件的关键人物、关键情节,这无疑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和范围。针对现存的“隐私权”争议,需明确的一点是,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是对易受侵犯人群及其监护人的风险警示和善意提醒,最终目的是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安全,并非仅为了羞辱或惩罚。

  让更多人知晓此类犯罪人员信息,营造一种全民监督的氛围,这不仅能够遏制重复犯罪,也能构成对特定人群的震慑,推进持续矫治。积极、充分地运用法律赋权,灵活使用禁止令、附加刑等刑罚方案,保护未成人免受侵害,必将有赖于司法能动性的持续发挥。

  ◆《人民法院报》:公开与禁业应规范化机制化

  此举之所以赢得公众的支持,是因为公众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的深恶痛绝,也体现了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迫切愿望。公开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被告人个人信息,犹如中央正在大力推行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可以对此类犯罪形成强有力地震慑。但是在对此类犯罪的被告人个人信息公开方面,也应依法规范,既要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也要在必要范围内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淮阴区保护未成年人不被性侵予以创新的初衷获得了广大网民的支持,但是不管是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也好,还是对被告人进行职业禁入也罢,都是十足的法律课题,应当依法加以规范,只有通过法律法规使之机制化方能常态化。

  舆情观察

  每次涉及到保护未成年人的话题,都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此次江苏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的决定得到了不少网民的支持,许多人呼吁在全国推行此办法,也有观点对相关举措是否合法合理提出质疑。

  性侵行为令人切齿,影响极为恶劣,对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创伤。近年来,性侵儿童犯罪事件时有曝出,根据“女童保护”网络监控数据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全国各地被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共968起。其中,受害儿童超过1790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发布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白皮书也指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低龄化趋势明显,14岁以下未成年被害人约占全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总数的40%,年龄最小的仅4周岁。可见,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已是社会各界都应该加强重视和共同面对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江苏等多地展开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信息进行曝光,对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潜在危险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将犯罪人员的信息公开,并设置从业禁止,能够帮助人们辨识危险人员,提高警惕;另一方面,这么做提高了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

  12月3日,人民日报官方微博也发表评论肯定江苏此举,表示“此举无关歧视,无关侵犯隐私,无关标签化,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性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尊重,更该看到: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已是全球共识,必须践行”。

  实际上,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的做法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础的。从全球来看,一些国家已实行相关公开制度。美国的“梅根法案”规定,将正式建档的性犯罪案件资料放到网上以供读取。韩国实行的“电子监督制度”,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刑满释放人员佩戴“脚环”,禁止刑满释放强奸犯进入儿童保护区域。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江苏此举可以说符合国际共识。同时,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8条中提到:“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工作、活动,禁止其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

  值得注意的是,公开性罪犯个人信息是司法创新的体现,但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地方有关部门的发文创制有一定的法律风险。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禁止从事特定行业的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淮阴区法院发布的文件要求,“刑满释放后或者缓刑、假释考验期间,不得在淮阴区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工作”,也即终身禁止,这已经超越了刑法本身所规定。

  须指出的是,有冲突并不意味着要全盘否定。现行法律制度是从过去的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个人信息的尝试,根据现实情况从冲突中推动相关法律的规范、细化,也是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的有益探索。

  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如何有效地防范此类犯罪的发生,更细化、周全地考虑到各方需求,既要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也要平衡好罪犯信息公开对其家人产生的影响,以及从业禁止对其刑满释放后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等。

  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在现有基础上总结各地的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机制,通过立法形成我国的“梅根法案”,实现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的程序正义。

  (作者:人民网舆情数据中心助理舆情分析师 徐一嘉)


(责任编辑:张鹏)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二维码 精准扶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