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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能否根治环评“公众参与”造假

时间:2018-08-17 07:22来源:泰安新闻网 点击: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日前透露,新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以下简称《参与办法》)已经公开发布,其中,公众参与已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参与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8月5日央广网)

  公众参与环评审批,不仅是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体现。从过去实践来看,多数项目公众参与环评没有出现问题,但也有一些项目环评存在造假现象,其中一种造假就是有关单位在公众参与方面进行造假,通过编造假民意企图蒙混过关。

  譬如,2015年江西某石膏企业上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调查统计表上的123位公众中,有94位公众联系电话与姓名不一致,38位公众确认未对其进行个人公众参与调查并表示不同意此项目建设,甚至有两位在公参调查前已经死亡。在黑龙江、福建宁德等地,也曾出现类似造假现象。

  此次发布的《参与办法》是针对造假等现象“对症下药”,即针对项目环评公参实践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定位不清、纸质问卷调查流于形式、公众意见反馈机制不健全、公参过程弄虚作假、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开出了不同“药方”,相比之前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进步不小。

  以遏制弄虚作假为例,《参与办法》一方面从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角度压缩造假空间,如保障更广泛公众的参与权力,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方式,就是在压缩造假的空间。另一方面是严惩造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此前,业内专家曾建议,环保部门受理环评后,一经发现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一律召回。《参与办法》规定,环评报告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将被退回。召回与退回其实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建设单位所上报的环评报告存在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等问题,是无效的,这种环评报告白做了。

  可以说,退回环评报告与记入环境信用记录,是遏制环评公众参与造假的两大“杀招”。一旦有建设单位涉及弄虚作假,不仅关于环评报告的相关人力、财力等投入是一种浪费,而且今后再从事环境相关工作,可能就要受到某些限制,因为造假者由于失信而被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就会面临一定惩罚。

  不过,现在就根据《参与办法》纸面上的表述断言环评公众参与造假将被根除,恐怕言之过早。这是因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在现实中很常见,即使是再严格再完善的制度,也很难保证在落实环节上不打折扣。所以,《参与办法》能否根除造假,还需要观察。坦率地说,落实环节会面临挑战。

  比如说,某些地方政府主推的政绩工程,为了让环评报告顺利通过公众这一关,不排除某些建设单位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合造假,这种造假如果通过层层掩饰,有可能蒙混过关。那么,落实《参与办法》关键就在于地方政府是什么态度,因为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般是看地方政府脸色办事的。

  只有让地方政府不染指环评公众参与,只有让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保持独立审批,《参与办法》落实效果才会更好。


(责任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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