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网讯 (记者 类亚彤 通讯员 刘峰)为确保及时、方便、准确地办理营改增相关涉税业务,市国税局提醒:
尚未到国税机关办理户管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请于4月3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完成税务登记确认、发票领用及税收优惠政策过渡等相关涉税事宜。 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请尽快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以便在5月1日后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如需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当地国税机关咨询电话;登录泰安市国税局网站或当地国税机关网站咨询;关注省国税局新浪官方微博“山东国税”,通过私信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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