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孙征)近日,泰安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6〕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9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居民集中缴纳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按照2016年标准执行。 按照《通知》 要求,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对于特殊情况的时间范围设定与2016年度相同。其中,外出务工人员的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7年2月底。对于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参保时个人须全额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助部分)。
相比2016年度,2017年度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没有变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两个档次,一档缴费标准仍为140 元/年,二档缴费标准仍为240元/年。
(责任编辑:张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