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共享单车的相关消息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和猜测。为此,泰安市城市管理局和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共同发布《致市民的一封信》,就我市对共享单车的态度、OFO单车公司未依法报备核准行为等情况进行说明。 致市民的一封信 泰城广大市民: 4月9日夜间—4月10日凌晨,OFO单车公司未经我市有关部门报备核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4月10日上午,泰安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OFO共享单车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保全。4月10日晚10时,该公司仍继续投放运营共享单车,严重违反城市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住建厅《关于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的指导意见》(鲁建城【2013】69号)的精神,按照“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公司运作、规范经营,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共享单车和城市公共自行车需经当地政府报备核准后,方可投入运行。目前,我市对共享单车持开放、接纳的态度,对共享单车和城市公共自行车运行等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二、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98号令)第二十七条之有关规定,OFO单车公司未依法报备核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属于违法行为。 三、共享单车属于新兴事物,其投放运营涉及到规划布局、交通安全、市容秩序以及资金风险等一系列客观问题。如未经报备核准,由共享单车公司单方运营,易造成监管缺失,并带来潜在的隐患和不便。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规划方案,研究完善相关运行机制,逐步引导建立符合我市山城一体特点的公共自行车系统,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出行需要。 泰安市城市管理局 泰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2017年4月12日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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