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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隐孕入职:该由谁来埋单?

时间:2017-09-26 09:13来源:人民网舆情监测中心 点击:

  近日,一则“入职3天宣布怀孕,产假结束就提出辞职”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女性“隐孕入职”成为人们聚焦的热点话题。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数据显示,截至9月19日,有关“隐孕入职”的新闻达2841篇,微信1825篇。

  舆情热点◆“隐孕入职”是无奈之举还是“碰瓷”?

  近日,有媒体报道,浙江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员工孙女士在应聘面试时曾表示,自己刚从广东来宁波,短期内无结婚打算。但其刚入职3天,就告诉主管自己怀孕了,需要保胎休息,经常请假。其间公司照常给她发工资、缴社保,并派人在其产后去探望。没想到,孙女士休完产假后即提出了辞职。

  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女员工多,各方面制度规范,对孕期女职工也是照顾有加。可是像这样‘隐孕’的员工真的挺让我们受伤的。一年多时间里,她几乎没有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单位却要照发工资、照交社保。”

  据了解,孙女士在事后承认了自己在应聘时已经知道自己怀孕,之所以“隐孕”找工作,只是想在孕产期拿到工资,不让社保断档。随后,《新京报》《法制日报》《中国妇女报》等也对此事进行报道和评论。有部分网民认为,孙女士毫无“契约精神”,伤害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的信任关系,长此以往,将会有越来越少企业敢雇佣女性,也会让女性在找工作时面临更大的困境,也有部分声音表示,现在女性之所以敢利用法律法规这么做,是因为当下法律法规对孕妇过于袒护了。

  ◆ 相互“为难”只因各有各的无奈

  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对于“隐孕入职”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合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呢?答案是,不能。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以非过错性理由,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应聘者做入职前孕检,则违反了《就业促进法》中“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会比较谨慎,也就出现了女职工孕期应聘成功率较低的结果,从而出现了“隐孕求职”的现象。

  

 

  网民观点倾向性

  理解“隐孕”,但休完产假就辞职欠妥(28%)

  @mx:“隐孕”对于孕妇来说,可能有不得已的苦衷,但出于起码的尊重和信任,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清楚。

  怀孕女性需要保护,但恶意欺瞒行为不应纵容(25%)

  @学义:恶意“隐孕”的毕竟是少数,但要避免利用规则耍小聪明的人,需跟进个人诚信档案。

  担心恶意“隐孕”增加育龄女性就业难题(24%)

  @杉杉不来吃:如果这种现象频繁发生,会不会导致用人单位对女性入职更加苛责,让大龄未婚女青年在更换工作时的阻碍变得更大。

  为用人单位抱屈,期待完善女性生育保障(22%)

  @谢晓刚:劳动法律法规在利益保护问题上向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倾斜,是保护弱者、人性化的体现。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恶意应聘现象,对企业显然是不公平的。

  媒体观点◆《新京报》:“隐孕”者恶意应聘,弱势的是企业

  国家立法向劳动者一方倾斜,首先主张人的权益,也是社会文明的体现。“隐孕”现象未必说明立法有错,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恶意应聘现象,应引起立法与管理层面的关注。但也不能因为出现某些“隐孕”“蹭孕期福利”的不诚信问题,就怀疑保护孕期职工以及赋予职工辞职权利条款的合理性。

  诚信的问题,应该用建立行业黑名单等诚信方面的管理办法来解决。制度要保护弱者,也要守护公平。而某些制度条款一旦出现可以被恶意利用的软肋,“强弱”即发生颠倒。在当前企业普遍成本压力大,且已拖累到经济的背景下,也要注意到“企业弱势”的问题。

  ◆《中国妇女报》:指责女性“隐孕”,短视且不公

  女性的生育行为并非个体行为,而事关人类血脉延续,故而,生育成本不该由女性自身及其家庭来承担,而应属于企业责任、社会责任以及政府责任。然而,如果生育负担过重,导致其不愿意聘用女性,就需要社会及政府进行保障兜底。

  有学者指出,在很多国家,生育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而我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纾解这一难题,可以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雇佣女性,包括提供补贴或减免企业所得税等,雇用女职工的比例越高,补贴或减税的幅度越大。只有切实为企业减负,企业才会更愿意雇佣女性,“隐孕”现象才会消失。

  ◆ 《中国青年报》:产假政策被钻空子也许不是坏事

  从更高层面来说,钻空子的孙女士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获得了职场女性应享的福利,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孙女士个人虽然存在道德问题,但整个事件却显示了如今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这样说,当然不是为孙女士做任何辩护,而是指明了事件的反向意义。

  当然,对于钻空子的欺骗行为,我们必须态度鲜明地指责,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继续呼吁保护职场女性的权益。用人单位遵守法规,善待产妇,变得越来越稀松平常,女性钻单位的空子成了新闻,就表明用人单位越来越规范。

  舆情观察女员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一直是职场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在“全面二孩”时代,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孕育新生命本是一件十分美好的事情,但鉴于怀孕、生育对女性就业和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美好的事却往往成了用人单位的禁忌和女性员工的心病。

  此次事件中,有不少声音指责“隐孕入职”,认为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最理想的关系应该是相互信任,相互依存,而“隐孕入职”存在一定欺骗性。虽然“隐孕入职”本身并不违法,但从长远来看,也会伤害女性求职者的利益,加剧女性就业歧视,让“隐孕入职”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平心而论,企业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谁都不想招进一个只占用公司资源和职位,却不为公司创造劳动价值的员工。但从另一个角度看,用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在职怀孕女职工以相应的福利和待遇,由此形成的价值观,更能凝聚员工的心,让他们更有归属感和安全感。

  当然,像孙女士这样恶意“隐孕”,占尽便宜就走的行为只是极少数个例,职场上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依然严重。育龄女性就业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企业可以有无数“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女性。面对相关法律法规对女性的保护,一些企业只能把对女性的歧视由显性转向隐性,于是,为避免入职时因为怀孕而被歧视,女性在求职时也只能选择“隐孕”。

  值得反思的是,“隐孕入职”的女性固然清楚自己不够坦诚,为什么仍然选择那么做?用人单位自然明白自己不该歧视怀孕女性求职者,又为什么“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原因还在于,目前对怀孕女性的劳动保护还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孕期女性的倾斜和保护,是人性化和社会文明的体现。但育龄女性就业依然受歧视、问题依然敏感,还在于企业需要承担的女性职工的生育成本“多了一点”。实际上,女性生育成本更多应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多承担一些。

  因此,需要社会层面统筹考虑,构建一套完善的生育保障体系,既保护好女性职工的生育权利,也照顾到用人单位的实际难处。莫让本是温情的社会关怀,成为用人单位选人时的负担。

  (作者: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助理舆情分析师 徐一嘉)


(责任编辑:吴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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