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手机客户端 新闻热线:0538-8210096

泰安新闻网

新闻热线:0538-8210096
当前位置: 主页 > 泰安 > 民生 >

泰安出台城市居住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

时间:2016-07-14 07:50来源:泰安新闻网 点击:

  

 

 

  日前,泰安市规划局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规定,立足泰安实际,出台《泰安市城市居住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暂行规定(试行)》标准,对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和镇区内居住项目,按居住建筑面积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据了解,该文件明确规定,居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不含幼儿园)面积,按居住建筑面积的2.5%配置;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3.5%配置;30万平方米以上5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5%配置;50万平方米以上10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5.5%配置;100万平方米以上160万平方米以下按6%配置。

 

  该局为加强文件的落实,规定对已核发规划条件且规划设计方案未审定的居住项目,规划条件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在审查规划方案时,应按照规定执行。规划条件已明确配建比例的,按规划条件执行,在审查规划方案时,按规定明确非经营性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对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的居住项目,应优先满足非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对未核发规划条件的居住项目,在规划条件中可参照规定对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明确。

 

  该《规定》对保障居民在教育、医疗、文体、社区服务等方面的生活需求,更好地坚持多元配套理念,提升居住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张鹏)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