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永霜)近日,本网记者接到热线电话(0538--8210096)市民爆料,住在同一个小区(印象泰山),在泰安市政府2015年21号文件中明确下发了不能收取双气费的相关规定后,有的住户仍然被收取双气费,而有的住户却不收取,引起广大住户的不满,对于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做了进一步的走访和调查。 不交双气费就不给钥匙 业主无奈缴费 “一开始签合同的时候,也没有提到收取双气费的事情,可是后来快交房了,给我一个入住通知书,上面居然提到让我们缴纳双气费,这让我感到难以接受。”业主刘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当时觉得违规收费,不肯交双气费,现在都没有拿到钥匙。 ![]() 图为:业主的购房合同中并未体现需要交纳双气费 多方沟通无结果 维权问题该找谁? 根据业主提供的信息,记者联系了印象泰山的物业处,记者得到的答复是物业没有收取相关费用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相关费用是开发商售楼处收取的。 ![]() 图为:印象泰山的入住通知书中要求业主缴纳双气费 有法可依却无处维权 现实让政策很“尴尬” 据了解,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颁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项目的专项配套费。2001年9月20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了上述文件。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 但这一规定在具体的实施中,落实得并不是太理想。就泰安市来说,直到2008年,才出台《泰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取的综合开发费、基础设施配套补助费及供水、燃气、供热(冷)的增容费、开口费、安装费等不得再征收。此后,又出台了泰安市政府2015年21号文件《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专项配套费征缴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第二条规定,各专项配套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热增容费、开户费、开口费、安装费、配套费等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用户代收。泰安市政府文件还专门对格式合同做了强调:相关格式合同、协议涉及配套费收取或代收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予以修改。 (责任编辑:张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