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孙征)“孩子预产期未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内该怎么办呢?”近日,2017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后,不少市民对于缴费期限外的新生儿保险缴纳存在疑问,对此,记者从泰安市人社局了解到,对于2017年1月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泰人社函〔2016〕181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依然设两个档次,缴纳时间为9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对于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内出生的新生儿,其参保缴费期可延长至2017年3月31日。那么对于2017年1月份之后出生的新生儿该如何缴费呢?是否能享受到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呢?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对于2017年1月之后出生的新生儿,其母亲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当年正常缴费的,新生儿当年不需缴费,按照一档缴费标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新生儿也可根据医疗保障需求,选择按一档标准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二档标准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新生儿出生后,家长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到所在社区(村)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落户后,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登记信息。
此外,对于首次参保的缴费额度,以及缴费标准的更改等问题,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也给予了解答。“自2015年起,居民应按时连续参保缴费。2015年开始应参保而未参保的,2017年度缴费时,须先按二档全额补缴(含财政补助部分)2015年个人缴费(成年人600元,未成年人480元)、2016年个人缴费(成年人660元,未成年人560元)后,才能正常进行2017年度缴费。”工作人员说,对于缴费的两档标准选定后,新的年度也是可以进行更改的。在缴纳方式上,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参保由所在学校按照全员参保原则代收代缴。其他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代收代缴。在校生参保则由所在学校按照全员参保原则代收代缴。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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