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杨永霜)7月29日,市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公布了《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对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由基层医疗机构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追踪其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疾病用药情况。 规范指出,此次居民健康档案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健康体检包括一般健康检查、生活方式、健康状况及其疾病用药情况、健康评价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的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和肺结核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 根据规范,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可以由医务人员负责建立,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此外,还可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记者了解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首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更新信息、保存档案,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将相关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及时汇总、更新至健康档案。健康档案的建立要遵循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
(责任编辑:张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