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接到来自肥城市石横镇读者张先生的热线电话,张先生告诉记者:“前不久刚刚失业,听说肥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想咨询一下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随后,记者联系到了肥城市就业办失业保险科张科长,并对此作出了解释。 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 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10 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告知本人;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待遇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为了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目前,肥城市采取了“领失业金+技能培训”的办法,对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的失业人员,就业办将结合失业人员个人需求,免费提供计算机、市场营销以及创业技能等培训。 (责任编辑: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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